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诚信守法,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当精心照顾、护理,患病的应当及时送医治疗。 禁止歧视、虐待、侮辱老年人;禁止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福利费用和生活物资;禁止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