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养老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吸引培养、教育培训、激励、评价等制度,提升养老护理服务人员职业荣誉感。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中医药健康养老、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 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应当纳入技能人才管理;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参加相应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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