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以及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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