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智能设备的操作指导等服务。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和邮政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