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的设置比例不得低于国家、省、市有关标准。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评估范围。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医养结合机制,开展交流合作,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医疗和照护服务。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派遣医生定期到社区为老年人体检、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