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等,依规定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实现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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