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按其支付能力享受低偿托养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