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和老年保健知识宣传工作,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为老年人提供下列卫生健康服务: (一)定期为辖区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二)开展中医诊疗、健康指导、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等家庭医生服务; (三)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疗、设立家庭病床、指导居家护理等服务; (四)其他卫生健康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根据需求和规划设置老年护理床位,设置临终关怀病区或者床位。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医学科,设立一定比例的无陪护病房。 加快建设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为老年人提供接续性医疗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