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社区应当建立巡访制度,安排网格员等人员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定期对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上门巡访或者电话巡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