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镇(街)应当建设至少一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发挥平台作用,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专业社会工作、心理咨询、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 采取多元化方式开设社区食堂,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以及集中用餐等服务。鼓励单位食堂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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