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九条 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为辖区户籍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救助对象中符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且在异地未享受医保待遇的,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给予资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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