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支持专业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下列养老服务: (一)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服务; (二)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样化的上门服务; (三)提供轮椅等辅助器具租借服务; (四)其他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