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以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