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互联互通,促进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有效对接,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智慧化应用,加大对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发展的扶持力度。 支持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整合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远程照护等多样化、便利化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提供各类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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