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涉及老年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有效化解涉及老年人的各类纠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