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便利,加强诉讼引导和风险提示;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