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公证机构在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根据老年人家庭的经济情况,依法给予减免公证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