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保障性租赁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按照规定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