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市内公共交通免费出行或者补贴的政策措施。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爱心专座,并定时播放广播,鼓励、提醒乘客主动为老年人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