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景区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支持体育场馆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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