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统筹考虑老年人的生活、医疗、出行、文化、教育、体育等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