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适老化改造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加强宣传和指导工作,制定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清单,明确改造项目、标准和补助方式。 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鼓励对既有的居住建筑进行适老化改造,支持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建设社区步行路网,清除居住(小)区步行道路障碍物。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将适老化改造作为重点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或者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家庭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