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政策措施,推进充分兼顾老年人需要的智慧社会建设,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不断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共享信息化发展成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