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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