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
第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第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第五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第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
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五条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
第二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
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
第二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
第二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
第三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
第三十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
第三十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
第三十五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
第三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
第三十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
第四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
第四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
第四十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第四十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
第四十五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
第四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
第五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第五十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
第五十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
第五十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
第五十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