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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