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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