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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