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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