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