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