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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