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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