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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