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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