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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