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