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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