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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