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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