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