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