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