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