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九条 全国绿化委员会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普查间隔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在普查、补充调查以及古树名木认定等工作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古树名木鉴定。
国家鼓励单位、个人提供古树名木资源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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