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古树名木移植,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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