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规范

第十一条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构建和谐人际关系;
(二)合理使用社区公共空间部位、设施设备,不得在楼梯、公共走道等共用部位堆放杂物;
(三)有序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人员通行,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
(四)爱护花草树木,不得占用、损坏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蔬菜;
(五)装修房屋应当控制噪声、粉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不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六)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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