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规范

第十条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控制吸烟,不得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星级宾馆、文化体育场馆的室内公共场所以及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二)绿色消费,节约粮食、水、电等资源,不铺张浪费;
(三)文明用餐,倡导分餐、“光盘”,使用公筷公勺;
(四)爱护环境卫生,自觉做好垃圾分类,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蒂、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五)爱护公共设施,文明使用公共厕所、母婴室等便利设施,不得在建(构)筑物和树木、电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户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广告,不侵占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六)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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