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对原定额可以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