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对经济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处理;对经济效益显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也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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