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